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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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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颁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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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5年8月13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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