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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颁布令:(京建教[1999]311号) 颁布机构: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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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京建教[1999]311号 1999年10月1日)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增新、扩展、加深和能力提高的继续教育。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制度被聘任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邓小平理论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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