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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令:烟人社规〔2022〕3号 颁布机构: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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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人社规〔2022〕3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驻烟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现将《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管理。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时包括公需科目学时和专业科目学时。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时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平台”)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按年度计入个人“学时银行”。

第二章 学时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一般每40—45分钟学习时间计1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六条 公需科目学时

(一)完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公需科目学习内容,经考核合格的,可登记3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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