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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0修正)

颁布令: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9号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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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99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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