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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城市环境管理 生态环境规划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环境管理体系 环境质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颁布令:环法规〔2022〕31号 颁布机构: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学技术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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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法规〔20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学技术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4月26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第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本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二)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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