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生态办〔202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苏环规﹝2023﹞1号)相关工作要求,推进生态修复效果可视化、替代修复集中化、法治宣传大众化,进一步推进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创新化,经过调研、座谈,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我办制定了《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规范化管理全市生态修复基地,根据《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以下简称“修复基地”)的申报与评定、建设与运行、支持与补助、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修复基地,是指在无锡市范围内已建设或已规划建设用以实现生态环境集中替代修复的综合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鼓励各市(县)、区开展市(县)、区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建设。
第四条 修复基地具有赔偿磋商、法治教育、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功能。
第五条 无锡市全市范围内因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应当依法赔偿的相关损失,可用于修复基地集中开展替代修复工作。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复基地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