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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

颁布机构: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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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已于2022年6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2年6月28日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推动构建生态环境社会行动体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促进生态文明教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态文明教育,是指通过开展资源环境国情教育、生态文明科普教育,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知识,以及传承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等方式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培养生态环境保护技能和行为习惯的教育活动。

第三条 生态文明教育应当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教育的领导,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相关专项规划,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生态文明教育重大问题。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教育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网信以及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广电、林业、地震、气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生态文明教育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文明教育。

第六条 普及和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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