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获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和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的权利,促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是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管部门,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评估验收、赔偿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众)依法或受邀参与前款规定的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
第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