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行为,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将生态环境修复至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采取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是指依据磋商、诉讼确认,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赔偿义务人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修复或替代修复项目;
(二)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的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代修复或替代修复项目。
第四条 省和设区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