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保障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中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等委托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第四条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独立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领域包括:
(一)污染物性质鉴定,主要包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物质、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鉴定,污染物筛查及理化性质鉴定以及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废物致植物、动物损害鉴定评估;
(二)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造成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的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