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号)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3月30日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修正 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合理规划城市布局,推广利用清洁能源,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和消费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和推广,支持培养和引进大气污染防治专业人才。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第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