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
(2018年12月28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以及燃煤污染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障民生、预防为主、规划先行、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协调解决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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