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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令:(第5号) 颁布机构:朔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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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11月29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4日
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25日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消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