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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机构:吕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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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1日
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8月27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分别依照《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治理、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