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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颁布机构: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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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



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2019年12月27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协同监管、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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