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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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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法律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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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修改(颁布日期:2016.11.7 实施日期:2016.11.7)

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重要气象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并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征求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二)删去第三十条第三款中的“资格”。

 

   (三)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四)将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气象探测   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五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六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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