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公布 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第五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