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 》(政府令 第325号)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35号 《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