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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2017修订)

颁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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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 》(政府令 第325号)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35号 《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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