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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颁布机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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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 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 冰雹、大雾、灰霾、冰冻、霜冻、连阴雨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 灾害、植物病虫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气象次生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 指挥协调机制,编制预案,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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