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八年二月一日 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防雷减灾工作。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防雷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防雷减灾的宣传和培训、防雷装置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