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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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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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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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