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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4)

颁布机构: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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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省流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经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生猪产品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生猪屠宰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苏州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流通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协调组织全市生猪屠宰销售工作。   第四条 生猪屠宰销售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厂(场)和生猪产品市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经营资格审查、发放营业执照,对城乡集贸市场和猪肉批发交易市场的猪肉交易实行凭证管理,查处无照经营及场外交易,维护市场秩序;   (二)农林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厂(场)和市场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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