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27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生猪和生猪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立仅限于向当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猪屠宰行业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工作。 农业、卫生、工商、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公安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