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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环境卫生 环卫处置 市容管理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5修正)

颁布机构: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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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006年7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第十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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