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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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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1〕409号)
各区(县级市)城管局、萝岗区建环局,增城市建设局,市环卫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运作规则,维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卫企业依法进行环卫行业项目承包与经营活动,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水平,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委反映。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运作规则,维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卫企业依法进行环卫行业项目承包与经营活动,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是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市场化运作行为。
第三条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主管部门委托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市主管部门的名义审批并代为发证;区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主管部门以自身名义负责本辖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