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第117号《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4届1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5年2月3日 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促进源头减量与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和单位供餐产生的食品废料、食品残余、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和食堂供餐单位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餐饮垃圾中提炼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管理活动。 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性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按照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分步实施,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原则,实行规范排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质监、农业、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其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 鼓励和推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推广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服务项目财政评审结果及其处置企业经营状况,落实相关经费。 第九条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和方式提出方案,经价格部门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排放收运处置管理 第十条 本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实行收运、处置主体一体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