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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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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颁布时间:2001.10.08 颁布单位:省九届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 (116号) 颁布时间:2001年10月08日 实施时间:2002年01月0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 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 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 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 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镇 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 内的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 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城 市垃圾产生和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对已经产 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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