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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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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9-5 执行日期:2003-9-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余泥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余泥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市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区以及寮步镇西北7 个自然村组成的范围。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自行平衡消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余泥渣土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规划、环保、国土、交通、公路、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门以及各区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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