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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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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法律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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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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