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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献血管理办法

颁布令: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颁布机构: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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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无锡市献血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吴新雄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无锡市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称适龄公民)自愿献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管理,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献血和血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年度献血计划和有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承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血源调控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年度献血计划,负责拟定市(县)、区的年度献血实施计划,制定献血工作考核目标并组织落实,监督和管理所属采供血机构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   市、市(县)献血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承担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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