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供配电设备 电气安全 用电设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修订)

English
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下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修改内容:文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