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供配电设备 电气安全 用电设备

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颁布令:(第6号) 颁布机构: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8月24日通过,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18日 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04年8月24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区(县)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适度超前发展。   第五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电力主管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规划   第六条 市、区(县)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七条 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电力设施建设的选址、选线、电源布局应科学合理;   (二)规划的变电站应尽量接近电力负荷中心,方便高低压各侧进出线;   (三)经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输电线路段的曲折系数应不超过1.6,电缆线路段应不超过1.2;经过非人口密集地区架空输电线路段的曲折......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