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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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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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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第五条 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第六条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   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 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国家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   第八条 国家航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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