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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

颁布令:(第25号) 颁布机构: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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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经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8日 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 (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行安全、航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航道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规划、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航道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航道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资源等有关专业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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