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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2011修正)
颁布机构: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下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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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
(2000年5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00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1年1月28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航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航道、航道设施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航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本市境内长江航道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