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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航道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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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航道管理办法 (2010年1月5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1月14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航道(长江航道除外)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按国家通航技术标准规划的水路运输通道,其管理范围包括水域、河床、通航净空,以及岸堤(护岸)、船闸、助航标志、服务区(站)、停泊锚地、绿化建设用地等设施。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水利(水务)、市容市政、园林和绿化、农业、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航道是社会公益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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