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