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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生态环境规划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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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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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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