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9号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2月14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30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31日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应急预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与衔接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