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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修订)
颁布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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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4〕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11月11日印发的《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09〕150号)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9日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预案构成种类及目录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完善。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