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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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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法律 适用领域 消费者权益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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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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