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消保联〔2023〕1号
各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6月29日
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和管理,推动全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高质量开展,持续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有关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山东”创建活动的批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引导创建、组织申报、评估审核、社会公示、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放心消费创建是由相关经营者自愿参与,以保障质量安全、明码标价、计量准确、交易公平、服务优质、纠纷快处等为主要内容,通过制定落实相关制度措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消费环境整体优化的活动。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是指在既往的经营活动中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围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相关内容,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通则及相关细则和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要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社会责任和诚信意识强,经评估审核能够对本行业领域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经营者。
第四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的牵头组织、工作指导等。
设区的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相关议事机构(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审核上报、年度复核、工作指导等。
各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相关议事机构(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初审评估、审核上报、年度复核等。
各级联席会议或相关议事机构成员单位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