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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

颁布机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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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的通知

(沪市监广告〔2022〕265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在本市开展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加强宣传,指导相关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管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


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相关部门对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开展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本指引所称的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通过网络直播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指引所称的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指引所称的主播,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直播营销人员。

  本指引所称的主播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总体要求)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制定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直播营销宣传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符合《广告法》的规定,保证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二章 主体合规要求

  第四条 (直播营销平台)

  直播营销平台在直播营销活动中,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加强直播营销生态管理,依法履行平台管理责任。

  (一)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巡查管理,具备维护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发现平台内销售禁售商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营销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依法向有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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