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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修正)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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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和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道路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道路运输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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