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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2010修正)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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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根据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健康发展,维护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和城市面貌的改善,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是指承运人使用货运汽车,按照托运人的意愿提供零星货物运输服务,并且按照里程、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负责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管理,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货运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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