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道路运输 水上运输

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2014修正)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4-05-07 生效日期 1999-08-01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健康发展,维护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和城市面貌的改善,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是指承运人使用货运汽车,按照托运人的意愿提供零星货物运输服务,并且按照里程、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管理,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