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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0修正)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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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0修正)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铁路、航运、民航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控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作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评。下列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一)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情况; (二)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情况; (三)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组织建设情况; (四)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情况; (五)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落实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使消防规划与城乡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财政部门应当为消防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消防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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