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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

颁布令: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2号 颁布机构: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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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业经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四月六日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二○○六年五月六日起施行。 市长:林秀山 二○○六年四月六日 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促进农村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农村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达标和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农村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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