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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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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4〕1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1日
黑龙江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伍和志愿消防队伍。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专职消防队是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政府组建的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的非公安现役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主要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工作的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公安消防队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非现役专职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任务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等消防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本办法所称志愿消防队伍包括志愿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是指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的群众性自防自救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员是指在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消防工作的专(兼)职志愿人员。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消防事业规划,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人社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招录、劳动关系管理、社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监察等工作。
发改、民政、财政、住建、交通运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