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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

颁布令:(第七号) 颁布机构: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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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号)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业经2019年1月12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1年6月27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27日

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0年12月28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9年1月12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规划先行、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等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参与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

  第八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经济、金融等措施,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环境保护意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环境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提高依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素质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推进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等设施向公众开放。

  设施开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开放工作,并向社会公示开放时间。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及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噪声功能区划等环境功能区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应当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产业园区的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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