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大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业经2016年8月31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
2016年9月9日
大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实施;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